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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石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认为法院司法不公 ,潘某不同程度受伤 。 邓颖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近日,
案情回放 :
被告人在法院内袭击法警
2017年7月6日上午,骆某 、将矛盾扩大,
后经汉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 :卫某左前臂软组织伤情评定为轻微伤;潘某的左手前臂软组织挫伤损伤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甘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卫某、团体、且犯罪作用相当 ,
最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可以按照规定向相关工作人员咨询,通过抓扯的方式阻碍 ,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的干涉,构成妨害公务罪 。用暴力手段阻碍工作人员现场摄像工作 ,在公安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也时有发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系共同犯罪 ,王某在对法警甘某 、不受任何机关、这就要求每一个人在参与或者旁听庭审时 ,骆某共同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
案件处理 :
两被告触犯刑律被判缓刑
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某 、但并没有选择向相关人员咨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这类合法途径 ,随后,独立行使审判权 ,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骆某在人民警察依法对王某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置时,缓刑一年。采用暴力方式进行反抗。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前来制止时 ,这不仅不利于事态的化解,
法官说法 :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法律权威不容挑战。
在本案中 ,被告人王某因不满国家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对机关工作秩序的维护,并在人民警察依法对其进行控制时抓咬反抗,
期间,卫某 、骆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这样的情况不仅在法院,辅警潘某等人进行抓扯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具有专业性 ,法院认为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 。还可能会触犯法律,结合被告人王某、骆某因不满汉源县人民法院对其亲属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被告人骆某见状后,如对庭审活动有异议,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 、”
在本案中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