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
李某 、赠执对此 ,行难扶贫等社会公益、人意
房屋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房屋本案中,
律师 :
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本期“房博士”邀请了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 ,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本报曾就婚前、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毫无疑问 ,具有救灾、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结合案例作了解答。同时,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 ,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 。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 。那在该房产未分割前,
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法院:
合同有效 赠与合同可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该赠与合同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有读者表示,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赠与独生女儿小李 ,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