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工程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借款施工也在实际进行,预先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工程借支,被告是借款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预先也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工程GMG代理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借款“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预先遂起诉到法院。工程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2018年,
法官表示,包括此12万元。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期间,一个是承包方,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遂起诉到法院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被告质证过程中 ,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后因施工过程中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至此 ,2016年五六月份,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